461 | 101-03-14 | 府授主會決字第10130326900號函 | 檢送「91-100年度臺北市政府訪查所屬機關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理情形通案缺失之應行改善意見案例彙編」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切實辦理。 |
462 | 101-02-09 | 府授主會決字第10130168900號函 | 修正「臺北市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如附件,並自編製100年度決算起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捐助之財團法人辦理。 |
463 | 100-11-22 | 北市主公預字第10031537600號函 | 檢送「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分配注意事項」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
464 | 100-07-22 | 府授主事預字第10030904000號函 | 修正「臺北市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如后附,請查照並轉知所捐助之財團法人切實配合辦理。 |
465 | 100-04-28 | 北市主人字第10030529600號函 | 檢送修正後「臺北市政府主計處暨所屬主計機構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及「臺北市政府主計處暨所屬主計機構甄審(選)人員資績評分表」,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轉知。 |
466 | 100-02-14 | 府授主會決字第10030170200號函 | 為提升內部控制效益,經修正「臺北市政府稽查所屬各機關實施內部控制成效作業原則」一種如附件,並自函頒日起實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 |
467 | 100-01-06 | 府主會決字第09914825400號函 | 修正「臺北市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如說明二,並自編製99年度決算起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捐助之財團法人辦理。 |
468 | 99-12-31 | 府授主事預字第09931610501號函 | 檢送「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間委託代辦經費處理要點」,並請依說明一、二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469 | 99-10-27 | 北市主公預字第09931360500號函 | 檢送「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分配注意事項」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
470 | 99-09-29 | 府授主事預字第09931222700號函 | 修正「臺北市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如后附,請查照並轉知所捐助之財團法人切實配合辦理。 |
471 | 99-09-24 | 府授人四字第09913878600號函 |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修正「各機關請增加班費經費案件處理原則」,自100年1月1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
472 | 99-09-13 | 北市主會決字第09931142400號函 | 轉知行政院主計處修訂之「主計機關(構)發現疑涉貪瀆不法案件複式通報表」1份,請轉知所屬確實辦理,請查照。 |
473 | 99-09-08 | 府主公預字第09913678900號函 | 函轉行政院修正「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8點暨「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並自本(99)年9月16日生效,如說明二及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切實照辦。 |
474 | 99-09-07 | 府主公預字第09913601100號函 | 轉知行政院99年8月31日院授主忠字第0990005397D號函核定修正「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如說明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475 | 99-07-09 | 府授主會決字第09912721300號函 | 轉知行政院主計處(以下簡稱院處)檢送修正後之「內部審核處理準則」法規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依照辦理。 |
476 | 99-06-14 | 府授人四字第09912335800號函 | 有關行政院函為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為「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並修正第7點,自100年1月1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
477 | 99-05-24 | 府授主公預字第09911954900號函 | 函轉行政院主計處補充說明行政院前修正之「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第8點,如說明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478 | 99-05-18 | 府主公預字第09911881600號函 | 函轉行政院修正「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第8點暨「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並自本(99)年5月16日生效,如說明二及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切實照辦。 |
479 | 99-03-29 | 府主事預字第09930323700號函 | 修正「臺北市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如后附,請查照並轉知所捐助之財團法人切實配合辦理。 |
480 | 99-03-24 | 處義二字第0990001705號書函 | 轉知行政院主計處書函轉考試院訂定之「公務人員服務守則」如說明三,請查照轉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