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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函以,有關國內出差搭乘座位有分等之臺鐵者,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副首長得乘坐商務車廂,並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核實報支,但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無須檢附,請查照。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 發文字號:府授主公預字第1110103093號
說明
一、依主計總處111年1月21日主預字第1110100206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述主計總處原函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