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主計制度創立於民國20年,兼採集中制與分散制之長,一方面主計事務集中管理,以行政院主計總處為全國最高主計機關,掌理全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另方面主計業務分散辦理,各級主計機構由行政院主計總處視各機關之組織及其主計事務繁簡設置之。
各級主計人員之任免遷調,在中央各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之主計主辦人員,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檢討核派,其餘由各該管主計機構層報該總處核辦,或依授權規定逕行核派各級主計主辦人員,除依法受所在機關長官之指揮外,並對各該管上級機關主辦人員負責;因而使主計制度具有以下3項超然特質,一為主計機構組織超然於機關之外,另成一主計系統,二為主計人員職位超然,不因機關首長之異動而更動,三為主計業務超然,主計人員可超然獨立行使其職務,不受任何影響。有關全國主計機構系統圖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