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12-05-31 | 府授主會決字第1120122117號 | 轉知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核定作業基金採企業會計準則適用平衡表科目、收支餘絀表科目及用途別科目如說明二,並自113年度適用,請查照。 |
2 | 112-05-31 | 府授主會決字第1120122116號 | 轉知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核定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會計報表適用平衡表科目如說明二,並自113年度適用,請查照。 |
3 | 112-05-31 | 府授主會決字第1120122110號 | 轉知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核定地方政府營業基金採企業會計準則適用資產負債表科目、損益表科目及用途別科目如說明二,並自113年度適用,請查照。 |
4 | 112-05-26 | 府授主會決字第1120121502號 | 轉知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核定作業基金採企業會計準則適用用途別科目如說明二,並自即日適用,請查照。 |
5 | 112-05-26 | 府授主會決字第1120121494號 | 轉知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核定地方政府營業基金採企業會計準則適用資產負債表科目及用途別科目如說明二,並自即日適用,請查照。 |
6 | 112-05-01 | 府授主會決字第1120116426號 | 轉知行政院函以,修正「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7 | 112-04-26 | 府授主會決字第1123003281號 | 修正「臺北市政府實施內部控制制度作業原則」如后附,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
8 | 112-02-03 | 北市主會決字第1123000857號 | 轉知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書函以,有關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召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會議通知主(會)計單位列席時,請視議題需要列席會議並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詳如說明,請查照。 |
9 | 112-01-31 | 府授主會決字第1120103049號 | 轉知行政院函以,修正「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10 | 111-12-09 | 北市主會決字第1113011326號 | 茲修正「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保留分配注意事項」第2點、第5點、第8點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
11 | 111-11-22 | 北市主會決字第1113010669號 | 轉知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書函以,為提升內部審核工作品質並利使用者參用最新法令,主計總處修編之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已置於該總處全球資訊網首頁/主要業務/政府會計/內部審核項下,詳如說明,請查照並參考運用。 |
12 | 111-11-18 | 北市主會決字第1113010609號 | 轉知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修正「經費結報檢附原始憑證及其他單據表」,詳如說明,請查照。 |
13 | 111-11-01 | 府授主會決字第1113009920號 | 茲修正「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註銷應收款項、存貨及存出保證金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第二點、第五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
14 | 111-10-31 | 北市主會決字第1113009978號 | 轉知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修正 「經費結報檢附原始憑證及其他單據表」,詳如說明,請查照。 |
15 | 111-09-14 | 府授主會決字第1110136353號 | 轉知行政院函以,修正「物品管理手冊」部分規定及第十九點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依照辦理。 |
16 | 111-09-13 | 府授主會決字第1110136352號 | 轉知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函以,檢送修正之「物品管理手冊問答集」1份,如說明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參考。 |
17 | 111-07-01 | 北市主會決字第1113006184號 | 轉知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書函以,eBAS全國主計網內部審核專區已新增簡化核銷及內審參考案例5則,如說明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請查照。 |
18 | 111-01-25 | 北市主會決字第1113000597號 | 檢送「臺北市各單位預算機關預算執行(決算)與會計收支對照表調整數說明範例」及「臺北市債務及特別收入基金預算執行(決算)與會計收支對照表調整數說明範例」(以下簡稱收支對照表說明範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參考運用。 |
19 | 111-01-10 | 北市主會決字第1113000208號 | 轉知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書函以,為增進會計人員內部審核專業知能,該總處已製作「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主要法令介紹」數位課程,如說明二,請查照。 |
20 | 110-11-25 | 府授主會決字第1100146498號函 | 有關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函以,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以下簡稱COVID-19疫情)已趨緩,爰自110年12月起本市各機關(基金)(以下簡稱各機關)遞送該處之公文及會計報告恢復紙本方式辦理一案,其中會計報告部分,經交據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整體研議後,律定各機關遞送會計報告至審計處及主計處之方式如說明二,請查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