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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函以,重申各機關(構)、學校赴機關以外處所辦理會議及講習訓練改進原則相關規定並例舉說明,如說明二,請查照。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 發文字號:府授主會決字第1120141942號
說明
一、依行政院112年10月2日院授主會財字第1121500747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開行政院原函及其說明二所提行政院95年7月14日院授主會三字第0950004326B號函、95年9月21日院授主會三字第0950005599號函、103年12月22日院授主會財字第1031500018號函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