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115-04-30 | 北市主事預字第1153004044號 | 為應本市各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各基金)籌編116年度附屬單位概(預)算案需要,茲訂定「116年度臺北市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日程表」與「各特種基金編製116年度概算補充規定」及其條文對照表,以及「116年度各附屬單位預算書封面編號一覽表」如附件,併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
| 2 | 115-04-30 | 北市主公預字第1153004031號 | 為應本市各機關籌編116年度單位概(預)算案需要,茲訂定「116年度臺北市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與「各機關編製116年度概算補充規定」及其條文對照表等如附件,併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
| 3 | 115-04-29 | 北市主事預字第1153003905號 | 為應本市各特種基金籌編116年度附屬單位概(預)算案需要,茲訂定「116年度臺北市總預算附屬單位概(預)算書表格式」如附件 ,請查照。 |
| 4 | 115-04-29 | 北市主公預字第1153003964號 | 為應本市各機關籌編116年度主管及單位概(預)算需要,茲訂定「116年度臺北市總預算各主管及單位概(預)算書表格式」如附件,請查照。 |
| 5 | 115-04-28 | 北市主公預字第1153003843號 | 為應本市各機關籌編116年度概(預)算案所需,茲訂定「116年度臺北市總預算各機關共同項目費用編列基準表」及「116年度臺北市總預算各機關購置物品設備編列基準表」如附件,請查照。 |
| 6 | 115-04-23 | 府授主事預字第1153003749號 | 為應本市各特種基金籌編116年度附屬單位概(預)算案需要,茲訂定「一百十六年度臺北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注意事項」如附件 ,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 7 | 115-04-23 | 府授主公預字第1153003721號 | 為應本市各機關籌編116年度單位概(預)算案需要,茲訂定「一百十六年度臺北市總預算編製注意事項」如附件 ,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 8 | 115-04-02 | 府授主事預字第1153002981號 | 有關本府訂定之「一百十五年度臺北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注意事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
| 9 | 115-04-02 | 府授主公預字第1153003076號 | 有關本府訂定之「一百十四年度臺北市總預算編製注意事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
| 10 | 115-03-31 | 府授主公預字第1150113836號 | 函轉行政院主計總處修正之「歲出第一級至第三級用途別科目分類定義」如附件,並請據以編製116年度歲出概(預)算,請查照。 |
| 11 | 115-03-23 | 府授主公預字第1150112498號 | 轉知行政院主計總處函以,檢送修編「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暨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解釋彙編」,如說明二及三,請查照。 |
| 12 | 115-02-24 | 府主公預字第11530015951號 | 發布「115年度臺北市總預算」。 |
| 13 | 115-02-24 | 府主公預字第11530015952號 | 發布「115年度臺北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 |
| 14 | 115-01-30 | 府主公預字第1153000868號 | 發布「114年度臺北市總預算第二次追加(減)預算」。 |
| 15 | 115-01-12 | 府授主公預字第1150100027號 | 轉知行政院函以,修正「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
| 16 | 115-01-06 | 府授主公預字第1140162183號 | 轉知行政院函以,「一百十四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自115年1月1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 17 | 114-12-29 | 府授主事預字第1140161217號 | 函轉行政院修正「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如說明三並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
| 18 | 114-12-26 | 府授主公預字第1140161039號 | 轉知行政院主計總處函以,有關政府機關員工參加升官等(升資)考試之旅費補助事宜,如說明二,並停止適用該總處(原行政院主計處)83年2月4日台(83)處忠字第01124號函,請查照。 |
| 19 | 114-12-19 | 府授主公預字第1140159800號 | 轉知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委會)函以,修正「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對地方政府補助處理原則」,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
| 20 | 114-12-19 | 府授主公預字第1140159528號 | 函轉行政院修正「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以下簡稱單位預算執行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如說明三並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