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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函以,各機關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改進原則暨補充及重申規定,其中膳雜費標準請依說明四辦理,請查照。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 發文字號:府授主會決字第1130101645號
說明
一、依行政院113年1月10日院授主會財字第1131500027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前於112年10月2日以院授主會財字第1121500747號函重申各機關(構)、學校赴機關以外處所辦理會議及講習訓練改進原則相關規定並例舉說明,本府並已於同年月11日以府授主會決字第1120141942號函將上開行政院函轉知本市議會會計室及本府各機關學校在案。
三、茲因應近年物價上漲等情形,爰行政院自即日調整旨揭改進原則膳雜費報支標準,另行政院103年12月22日院授主會財字第1031500018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四、檢附行政院原函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