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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函以,修正「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 發文字號:府授主公預字第1110114262號
說明
一、依行政院111年4月14日院授主預字第1110101141號函辦理。
二、檢附行政院原函及其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