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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文日期發文字號主旨
1113-07-03府授主公預字第1133005803號修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資本支出預算執行考核作業要點」如附件,並自考核各機關(基金)113年度資本支出預算執行起適用,請查照。
2113-07-03府主公預字第1133005865號發布「113年度臺北市總預算第一次追加(減)預算」。
3113-06-27府授主會決字第1130128557號有關轉知行政院主計總處修正「作業基金採企業會計準則適用收支餘絀表科目核定表」,並自114年度起適用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4113-06-20府授主會決字第1130127844號轉知行政院主計總處修正「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會計報表適用收入支出表科目核定表」如說明二,並自114年度適用,請查照。
5113-06-19府授主會決字第1130127108號函轉行政院訂頒之「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編製要點」(以下簡稱編製要點),暨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中華民國113年度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編製作業手冊」(以下簡稱作業手冊),請併同說明二配合辦理;均請查照。
6113-06-17府授主會決字第1130126393號函轉行政院訂頒之「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編製要點」(以下簡稱編製要點),暨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中華民國113年度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編製作業手冊」(以下簡稱作業手冊),請併同說明二配合辦理;均請查照。
7113-05-24府授主公預字第1130122324號轉知行政院函以,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如說明三,併請依說明二配合辦理,請查照。
8113-05-21府授主事預字第1133001796號函轉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預算科目核定表」及「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用途別預算科目核定表」如說明三,請併同說明二配合辦理,請查照。
9113-05-20北市主會決字第1133004552號轉知行政院主計總處書函以,為協助各機關妥適辦理採購,機關召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會議時,請視議題需要列席並依權責提供意見,請查照。
10113-05-14府授主公預字第1130120630號轉知行政院函頒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直轄市及縣(市)總預算編製要點」如說明三,請併同說明二配合辦理,請查照。
11113-05-14北市主事預字第1133004315號為應本市各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各基金)籌編114年度附屬單位概(預)算案需要,茲訂定「114年度臺北市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日程表」與「各特種基金編製114年度概算補充規定」及其條文對照表,以及「114年度各附屬單位預算書封面編號一覽表」等如附件,併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12113-05-14北市主公預字第1133004275號為應本市各機關籌編114年度單位概(預)算案需要,茲訂定「114年度臺北市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與「各機關編製114年度概算補充規定」及其條文對照表等如附件,併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13113-05-13北市主公預字第1133004271號為應本市各機關籌編114年度概(預)算案所需,茲訂定「114年度臺北市總預算各機關共同項目費用編列基準表」及「114年度臺北市總預算各機關購置物品設備編列基準表」如附件,請查照。
14113-05-08府授主事預字第1133004035號為應本市各特種基金籌編114年度附屬單位概(預)算案需要,茲訂定「一百十四年度臺北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注意事項」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15113-05-08府授主公預字第1133004004號為應本市各機關籌編114年度單位概(預)算案需要,茲訂定「一百十四年度臺北市總預算編製注意事項」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16113-05-06府授主公預字第1130119101號轉知行政院函送「一百十四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如說明二,請查照。
17113-05-03府授主公預字第1133004059號為應113年度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需要,茲修正「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如附件,並請依說明二配合辦理,請查照。
18113-04-30府授主事預字第1133003702號為應113年度各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執行需要,茲修正「臺北市各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如附件,並請依說明二配合辦理,請查照。
19113-04-26府授主事預字第1133003527號茲修正「臺北市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及其預算書表格式如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並轉知轄管財團法人配合辦理。
20113-04-25府授主公預字第1133003794號茲修正「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購履約爭訟或仲裁案件預算保留處理原則」為「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採購履約爭訟或仲裁案件預算保留處理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另同日停止適用原刊登於本府SOP專區之「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購履約爭訟或仲裁案件預算保留作業流程圖」,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