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 111-11-23 | 府授主公預字第1110145808號 | 轉知行政院函以,修正「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
42 | 111-11-22 | 北市主會決字第1113010669號 | 轉知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書函以,為提升內部審核工作品質並利使用者參用最新法令,主計總處修編之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已置於該總處全球資訊網首頁/主要業務/政府會計/內部審核項下,詳如說明,請查照並參考運用。 |
43 | 111-11-21 | 府授主事預字第1110146051號 | 轉知行政院函以,「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直轄市及縣(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44 | 111-11-18 | 北市主會決字第1113010609號 | 轉知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修正「經費結報檢附原始憑證及其他單據表」,詳如說明,請查照。 |
45 | 111-11-01 | 府主公預字第1113010032號 | 發布「111年度臺北市總預算第二次追加(減)預算」。 |
46 | 111-11-01 | 府授主會決字第1113009920號 | 茲修正「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註銷應收款項、存貨及存出保證金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第二點、第五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
47 | 111-10-31 | 北市主會決字第1113009978號 | 轉知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修正 「經費結報檢附原始憑證及其他單據表」,詳如說明,請查照。 |
48 | 111-10-28 | 府授主公預字第1110142625號 | 轉知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函以,修正「直轄市及縣(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分配注意事項」(以下簡稱直轄〔縣〕市分配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
49 | 111-09-14 | 府授主會決字第1110136353號 | 轉知行政院函以,修正「物品管理手冊」部分規定及第十九點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依照辦理。 |
50 | 111-09-13 | 府授主會決字第1110136352號 | 轉知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函以,檢送修正之「物品管理手冊問答集」1份,如說明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參考。 |
51 | 111-08-17 | 府主會決字第11130079371號 | 公告中華民國110年度臺北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
52 | 111-08-15 | 北市主秘字第1113007716號 | 本處前訂定之「臺北市政府主計處暨所屬各會統計機構推動創意提案制度實施計畫」,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
53 | 111-08-11 | 府授主事預字第1110131512號 | 函轉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修正之「因應財政紀律法設立非營業特種基金之執行原則」(以下簡稱執行原則),如說明二,請查照。 |
54 | 111-07-27 | 府授主事預字第1110129640號 | 函轉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核定「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用途別預算科目」、「資本資產明細表及長期負債明細表預算項目」如說明三,請併同說明二配合辦理,請查照。 |
55 | 111-07-21 | 府授主公預字第1110128842號 | 轉知行政院函以,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
56 | 111-07-21 | 府授主公預字第1110128840號 | 轉知行政院函以,修正「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五點、第十點及第十九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57 | 111-07-20 | 府主公預字第1110128728號 | 轉知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書函以,修編「地方歲計業務解釋案例彙編」(以下簡稱案例彙編),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
58 | 111-07-07 | 府主公預字第1110126744號 | 發布「111年度臺北市總預算第一次追加(減)預算」。 |
59 | 111-07-01 | 北市主會決字第1113006184號 | 轉知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書函以,eBAS全國主計網內部審核專區已新增簡化核銷及內審參考案例5則,如說明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請查照。 |
60 | 111-06-20 | 府授主會決字第1110123231號 | 函轉「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編製要點」,暨頒行111年臺北市編製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所需書表格式及日程表如說明二,請查照並切實依照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