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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中類項目(單位)定義
1氣候平均氣溫以地面上1.25至2.0公尺高度範圍內自由大氣之溫度為代表。月(年)平均氣溫指月(年)中各次觀測值之平均值。
2氣候平均相對濕度以空氣中實際水氣壓除以當時溫度壓力狀況下之飽和水氣壓;以表示實際水氣距離水氣達飽和狀態之程度,通常以百分數表示。
3氣候日照時數一地實際受日光照射的時間;當熱通量密度超過120瓦特/平方公尺,視為該地實際日照時數。
4氣候降水量於某觀測點單位面積上,在特定時間內之降水累積量,通常以水的深度表示,一般以雨量器測定之。降水量若小於0.1毫米視為雨跡。
5氣候降水日數日降水量大於或等於0.1毫米之日數累計值。
6土地面積土地面積土地面積係指行政區域之土地面積,包含海埔新生地及附屬島嶼。臺北市極東為南港區舊莊里,極西為北投區關渡里,極南為文山區指南里,極北為北投區湖田里。
7土地面積土地面積山坡比率指山坡地區占土地面積百分比。
8土地面積山坡面積主要包括標高100公尺以上,1,000公尺以下丘陵地,或標高未滿100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坡地之面積,依照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劃定公布者。
9土地面積土地面積平原比率指平原地區占土地面積百分比。
10土地面積平原面積指低海拔之平坦土地面積,包括平原、盆地、沖積扇、縱谷及部分臺地。
11土地面積已登記土地面積已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之土地面積。
12土地面積已登記土地面積公有地比率指公有地占已登記土地面積百分比。
13土地面積公有地面積已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之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所有之土地面積。
14土地面積已登記土地面積私有地比率指私有地占已登記土地面積百分比。
15土地面積私有地面積已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之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之土地面積。
16土地面積已登記土地面積公私共有地比率指公私共有地占土地面積百分比。
17土地面積公私共有地面積同一筆土地所有權分屬公、私持分所有土地面積。
18公告地價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總額係將各地價區段公告地價乘以區段面積後加總而得。公告地價為臺北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根據地價變動情形,以同期土地現值的地價區段為基礎,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再計算各宗土地的價格後據以公告,作為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參考。92年以前係不定期公告,自93年起為每3年之1月1日公告。
19公告地價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調整幅度公告地價調整幅度為當期公告地價總額較上期公告地價總額比較漲跌百分比,係以區段面積地價總額計算。
20公告地價及土地現值公告土地現值總額係將各地價區段公告土地現值乘以區段面積後加總而得。公告土地現值係指臺北市政府對於轄區內的土地,根據最近1年來調查的地價動態,將地價相近、地段相連、情況相同或相近的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再計算各宗土地的價格,於每年1月1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參考及臺北市政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的依據,也是作為徵收補償地價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