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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中類項目(單位)定義
1公教機關人員公務人員數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訂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2公教機關人員公務人員占全市人口比率公務人員數占全市人口數之百分比。
3公教機關人員每一公務人員服務人數平均每位公務人員服務人口數。
4公教機關人員公教人員數指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中,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規定進用之人員(職員),不包括軍職人員。
5公教機關人員公教人員占全市人口比率公教人員數占全市人口數之百分比。
6公教機關人員每一公教人員服務人數平均每位公教人員服務人口數。
7公教機關人員一般行政機關公教人員比率一般行政機關公教人員數占公教人員數之百分比。
8公教機關人員一般行政機關公教人員數指各級政府機關中,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規定進用之人員(職員),不包括軍職人員。
9公教機關人員市營事業機關公教人員比率市營事業機關公教人員數占公教人員數之百分比。
10公教機關人員市營事業機關公教人員數指公營事業機構中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規定進用之人員(職員),不包括軍職人員。
11公教機關人員市立各級學校公教人員比率市立各級學校公教人員數占公教人員數之百分比。
12公教機關人員市立各級學校公教人員數指各級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規定進用之人員(職員),不包括軍職人員。
13公教機關人員市府各機關學校進用身心障礙者比率市府各機關學校已進用身心障礙人數占定額應進用身心障礙人數之百分比。
14公教機關人員已進用身心障礙人數指臺北市各級政府暨所屬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38條規定,實際已進用之身心障礙人數。
15公教機關人員定額應進用身心障礙人數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38條規定,臺北市各級政府暨所屬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之3%。
16公教機關人員市府各機關學校進用原住民人數比率指臺北市各級政府暨所屬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已進用原住民人數占定額應進用原住民人數之百分比。
17公教機關人員已進用原住民人數指臺北市各級政府暨所屬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依據臺北市促進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職務已進用原住民人數。
18公教機關人員定額應進用原住民人數依據臺北市促進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臺北市各級政府暨所屬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職務進用總額每滿50人至少應進用原住民1人,依此規定應進用之原住民人數。
19公教人員結構男性公教人員比率指男性公教人員占公教人員之百分比。
20公教人員結構男性公教人員數指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中,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規定進用之男性人員(職員),不包括軍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