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編號中類項目(單位)定義
1醫療院所醫療院所數醫療院所包括公立及私立醫院、診所。公立醫院診所:包括省立、縣(市)立醫院診所、公立醫學校院、軍方醫院、榮民醫院、公營機關(構)等附設醫院診所、公立中醫醫院及衛生所。 私立醫院診所:包括財團法人、宗教財團法人、私立醫學院校、其他法人、事業單位等附設醫院診所及私立牙醫、私立中醫等醫院診所。
2醫療院所醫院占醫療院所比率醫院數占醫療院所數百分比。
3醫療院所醫院數指從事一科或數科診療業務,每科均有專科醫師之醫療機構家數。
4醫療院所診所占醫療院所比率診所數占醫療院所數百分比。
5醫療院所診所數僅應門診診治者;得因需要設置9床以下之觀察病床,惟婦產科診所,得依醫療業務需要設置10張以下產科病床。診所包括衛生所、學校或事業單位所設醫務室等。
6醫療院所每一醫療院所服務人數平均每間醫療院所服務之人口數。
7醫療院所每萬人醫療院所數平均每萬人口設置之醫療院所數。
8醫療院所每一醫療院所服務面積平均每間醫療院所服務面積。
9醫療院所醫療院所密度平均每一平方公里之醫療院所數。
10醫療院所美容醫學診所家數指透過醫學技術,例如:手術、藥物、醫療器械、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具侵入性或非侵入性醫療技術,以改善身體外觀,而非以治療疾病為主要目的之診所。
11醫療院所牙科診所家數指由牙醫師從事牙醫門診診療業務之處所。
12醫療院所救護車數指經衛生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置,並配備應符合救護車配備標準之救護車,依其配備內容不同而分一般型救護車及加護型救護車。
13醫療院所每萬人救護車數平均每萬人口配置救護車輛數。
14病床數醫療院所病床數指公私立醫院、診所為收治病人所固定設置之病床,以向臺北市衛生局登記開放病床數為填報依據,不含未登記之精神及其他療養床。
15病床數每萬人醫療院所病床數公私立醫院診所平均每萬人可使用之病床數。
16病床數每一醫療院所病床服務人口數公私立醫院診所平均每一病床服務之人口數。
17病床數每一執業醫師服務病床數平均每位執業醫師服務之病床數。
18病床數中醫執業醫師數指醫療機構及醫事機構中依醫師法規定經中醫師考試及格,領有中醫師證書,並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者。
19病床數西醫執業醫師數指醫療機構及醫事機構中依醫師法規定經西醫師考試及格,領有西醫師證書,並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者。
20病床數每一護理人員服務病床數平均每位護理人員服務之病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