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01號市政統計週報
112年臺北市每戶家庭可支配所得平均數及中位數分別為144.8萬元及131.8萬元,分別較111年增加0.4萬元及3.5萬元,同年每戶可支配所得五等分位差距倍數為4.7倍,為近3年最小。
家庭可支配所得
指家庭所得總額減去無法自由支配使用之非消費支出(如賦稅支出、利息支出、捐贈及其他移轉支出)後,即為家庭可支配所得,可由家庭自由支配使用於消費或儲蓄;所得總額則係為課稅前所得,含薪資收入、產業主所得收入(包括營業淨收入、執行業務淨收入、農林漁牧淨收入)、財產收入、雜項收入(包括捐贈及其他移轉收入)等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