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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總決算編造及審定程序圖說明文字


總決算編造及審定程序依序說明如下:

  1. 主計處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函定總決算作業手冊,並視需要增訂補充書表或增列必要資訊後彙編本市總決算編製作業手冊。
  2. 由各機關依決算法、本市總決算編製作業手冊之規定編製單位決算。
  3. 由財政局編製市庫收支報告。
  4. 由主計處彙編本市總決算,提報市政會議。
  5. 本市總決算經市政會議通過後,由市長函請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審核。
  6. 審計處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送請市長公告,並提出決算審核報告於本市市議會。
【附註】: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編造及審定程序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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