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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應本市各機關籌編112年度單位概(預)算案所需,茲訂定「112年度臺北市總預算各機關共同項目費用編列基準表」及「112年度臺北市總預算各機關購置物品設備編列基準表」如附件,請查照。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 發文字號:北市主公預字第1113004127號
說明
一、依「一百十二年度臺北市總預算編製注意事項」第25點規定辦理。
二、另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訂定之112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所列費用項目,除本市對相同項目已訂有較低之編列單價,應依旨揭編列基準表編列者外,其餘項目之編列單價,原則依主計總處所定基準辦理。惟主計總處112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刻正訂頒中,在該總處尚未訂頒前,仍請各機關暫依該總處111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