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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訂定「臺北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其分預算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3項及預算法第96條準用第54條中『新興資本支出』、『新增科目(計畫)』、『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及『上年度執行數』之定義」如后附,並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請查照。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 發文字號:府授主事預字第1113011461號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1年11月21日院授主基字第1110202004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參照前述行政院函送修正之「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其分預算準用預算法第54條中『新興資本支出』、『新增計畫』、『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及『上年度執行數』之定義」,予以訂定,俾供本市各特種基金及其分基金遇案執行時,有所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