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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核定地方政府營業基金採企業會計準則適用資產負債表科目、損益表科目及用途別科目如說明二,並自113年度適用,請查照。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 發文字號:府授主會決字第1120122110號
說明
一、 依主計總處112年5月29日主會金字第1120500552B號函辦理。
二、 檢附前開主計總處函及其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