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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修正「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註銷應收款項、存貨及存出保證金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第二點、第五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 發文字號:府授主會決字第1113009920號
說明
一、本案業已完成臺北市政府法律事務管理系統線上填報作業,系統流水號為1112100J0010,請本府法務局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二、檢送「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註銷應收款項、存貨及存出保證金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及其修正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