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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修正「原始憑證留存代辦、受委託、受補(捐)助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明細表」,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依規定辦理。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 發文字號:府授主會決字第10514345900號函
說明
一、依主計總處105年9月8日主會財字第1051500233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開主計總處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