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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訂定之「預算法第63條但書規定之執行原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 發文字號:府授主公預字第10312126200號函
說明
一、依主計總處103年6月16日主預字第1030101495號函辦理。
二、檢附主計總處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