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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核定「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用途別預算科目」、「資本資產明細表及長期負債明細表預算項目」如說明三,請併同說明二配合辦理,請查照。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 發文字號:府授主事預字第1110129640號
說明
一、依主計總處111年7月20日主基作字第1110201273號函辦理。
二、茲因112年度本市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為配合本市第8屆市長、第14屆市議員及里長選舉,援例須於111年7月31日前函送本市議會審議;另考量本市附屬單位預算系統修正所需作業期程(按:1天),與本市各特種基金預算案重新作業所需時間(按:7天),及目前預算案書已整編、送印等情形;爰旨揭核定預算科(項)目,本市各特種基金自編製113年度概(預)算時再據以配合辦理,以求周延。
三、檢附前開主計總處原函及其附件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