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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行政院修正之「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如說明二及三,請查照。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 發文字號:府授主事預字第1110150095號
說明
一、依行政院111年12月16日院授主基字第1110202165A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112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執行之需要,旨揭執行要點修正內容,將納入本市各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以下簡稱本市執行要點)修訂案併予研議;又考量旨揭執行要點第48點,已授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另以注意事項(或要點)補充該執行要點未盡事項,爰各基金在不違反該執行要點之原則下,仍請依本市執行要點規定辦理。
三、檢附行政院原函及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