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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函以,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六點、第七點及第八點,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如說明二,請查照。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 發文字號:府授主公預字第1110150574號
說明
一、依行政院111年12月20日院授主預字第1110104008號函辦理。
二、檢附行政院原函及其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