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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行政院修正「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以下簡稱單位預算執行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如說明二及三,請查照。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 發文字號:府授主公預字第1110149691號
說明
一、依行政院111年12月14日院授主預字第1110103896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112年度單位預算執行之需要,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修正內容將納入本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以下簡稱本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修訂案併予研議;又考量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55點,已授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另以注意事項(或要點)補充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未盡事項,爰各機關在不違反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之原則下,仍請依本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
三、檢附行政院原函及其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