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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函以,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 發文字號:府授主公預字第1110128842號
說明
一、依行政院111年7月14日院授主預字第1110102303B號函辦理。
二、旨揭數額表修正生效後,如奉派出差人員跨越新、舊規定者,其於舊規定出差日適用舊規定,於新規定出差日適用新規定。
三、檢附行政院原函及其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