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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轉知行政院主計總處修正「作業基金採企業會計準則適用收支餘絀表科目核定表」,並自114年度起適用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 發文字號:府授主會決字第1130128557號
說明
一、依主計總處113年6月18日主會金字第1130500769A號函辦理。
二、本府前於113年6月20日以府授主會決字第1130127843號函,函轉主計總處函及科目核定表,計達。
三、茲因主計總處再以同日期及文號檢送更正後之修正科目核定表,爰請配合辦理抽換本府前函所附附件。
四、檢附主計總處函及其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