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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函以,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如說明三,併請依說明二配合辦理,請查照。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 發文字號:府授主公預字第1130122324號
說明
一、依行政院113年5月16日院授主預字第1130101358號函辦理。
二、另查本府為使各機關學校員工依旨揭要點報支雜費有所依循,業於108年12月23日以府授主公預字第1083014642號函訂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國內出差旅費之雜費報支注意事項」在案。
三、綜上,檢附首揭行政院原函與其附件,及前述本府108年12月23日函與其附件(即前揭雜費報支注意事項)各1份,請一併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