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轉知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函以,有關各機關員工使用個人定期票出差之交通費報支規定,如說明三,並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該總處109年4月24日主預字第1090101091號函,請查照。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 發文字號:府授主公預字第1120123112號
說明
一、依主計總處112年6月2日主預字第1120101654號函辦理。
二、查旨揭停止適用之主計總處109年4月24日函,本府前於109年5月1日以府授主公預字第1090117783號函轉在案,茲經依前述112年6月2日函文說明,爰上開本府109年5月1日函配合停止適用。
三、檢附前開行政院原函及其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