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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函以,修正「直轄市及縣(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分配注意事項」(以下簡稱直轄〔縣〕市分配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如說明三,惟仍請依說明二配合辦理,請查照。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 發文字號:府授主公預字第1120147811號
說明
一、依主計總處112年11月7日主預字第1120103326B號函辦理。
二、為利本市各機關辦理單位預算分配作業需要,本府主計處前於111年12月1日函頒修正「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分配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市分配注意事項);茲該處刻正參酌旨揭修正後直轄(縣)市分配注意事項,修正本市分配注意事項相關規定,爰將俟修正完成後,再另案分行本市各機關據以遵循。
三、檢附主計總處原函及其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