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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北市政府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如說明三 ,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 發文字號:府授主公統字第1133008943號
說明
一、 依統計法第6條及行政院主計總處113年5月1日主統法字 第1130300381 號函辦理。
二、 查本府各機關應辦統計之權責與分工,係依旨揭方案辦 理;茲為配合「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 案」113年修正版自113年5月6日起實施,及本府青年局 甫於113年6月1日成立,並考量本府各機關業務職掌現況 ,爰修正旨揭方案,以避免本府各機關應辦之統計有所 遺漏或重複。至因應上開修正,各機關後續須配合辦理 事項,本府主計處將另函通知。
三、 檢附修正後旨揭方案及其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相關資 料並已公布於本府主計處網站「統計法規及規範」專區 (網址:https://dbas.gov.taipei/Content_List.aspx?n= 33A505C2D48719CE),以供各界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