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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行政院主計總處修正函頒之「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平衡表預算科目核定表」及「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用途別預算科目核定表」,如說明三,請併同說明二配合辦理,請查照。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 發文字號:府授主事預字第1130135309號
說明
一、依主計總處113年8月1日主基作字第1130201659號函辦理。
二、茲因114年度本市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須於113年8月31日前函送本市議會審議,以及本案因涉及本府附屬單位預算系統修正案與各特別收入基金作業需要,爰請於籌編115年度概(預)算時再行配合辦理,以求周延。
三、檢附前開主計總處原函及其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