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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函以,修正「中央各機關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之撥款原則」,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 發文字號:府授主公預字第1120144244號
說明
一、依行政院112年10月18日院授主預補字第1120103077A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為利中央各機關及各地方政府運用旨揭原則,亦於112年10月18日以主預補字第1120103077B號函檢送相關彙整表1份。
三、爰檢附前開行政院與主計總處原函及其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