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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函以,修正「各機關取得紙本支出憑證辦理電子化處理之存管原則」第3點、第4點,自即日生效,並檢送「電子化報支問答集」1份,請依說明二配合辦理,請查照。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 發文字號:府授主會決字第1120134146號
說明
一、依主計總處112年8月14日主會財字第1121500597A號函及主會財字第1121500597B號函辦理。
二、請貴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機關)除依旨揭規定配合辦理外,另請一併檢討貴機關採行電子化核銷作業之相關作業規範。
三、至本府前於110年8月23日以府授主會決字第1103007660號函訂定之「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採行電子化核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俟另案辦理修正後,再分行貴機關據以遵循。
四、檢附前開主計總處原函及其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