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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函以,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如說明四,併請依說明二、三配合辦理,請查照。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 發文字號:府授主公預字第1130147320號
說明
一、依行政院113年10月15日院授主預字第1130102991號函辦理。
二、旨揭數額表修正生效後,如奉派出差人員跨越新、舊規定者,其於舊規定出差日適用舊規定,於新規定出差日適用新規定。
三、復查本府為提高各機關年度因公出國計畫之執行效益,業於112年8月24日以府授人考字第1123007456號函示相關辦理原則在案。
四、檢附以上行政院原函與其附件及本府112年8月24日函文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