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轉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函以,修正「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費審議及執行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如說明二,請查照。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 發文字號:府授主公預字第1120119857號
說明
一、依工程會112年5月15日工程技字第1120010680號函辦理。
二、檢附工程會原函及其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