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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應本市各機關籌編114年度單位概(預)算案需要,茲訂定「114年度臺北市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與「各機關編製114年度概算補充規定」及其條文對照表等如附件,併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 發文字號:北市主公預字第1133004275號
說明
一、依「一百十四年度臺北市總預算編製注意事項」第45及47點規定辦理。
二、另請各機關將下列書表連同概算書送本處(無相關情事者無須交表),以作為概算審查之參考:
(一)各機關若有新興繼續性計畫興辦總投入資源(含興辦前投入資源及興辦時所需工程經費)合計達5,000萬元(含)以上者,請依旨揭概算補充規定貳、第5點第8款規定填具計畫說明書。
(二)各機關於本市市地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區範圍內,如有公共設施改善需求者,為落實優先運用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或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之原則,請依旨揭概算補充規定貳、第5點第15款規定填具相關檢核表。
(三)各工程主辦機關於籌編工程概算階段,請依旨揭概算補充規定貳、第5點第16款規定填具自主檢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