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主計處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函定總決算作業手冊,並視需要增訂補充書表或增列必要資訊後彙編臺北市總決算編製作業手冊。
二、審核各機關所送單位決算、各主管機關所送主管決算及各特別預算機關所送特別決算、年度會計報告。
三、就各單位決算及市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加具總說明,彙編成臺北市總決算。
四、另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彙案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隨同總決算,提報市政會議通過。
五、臺北市總決算併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函送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核(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
六、依據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核完竣後編造之最終審定數額表辦理決算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