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rss version="2.0"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 d1p1:xsi="http://www.gov.tw/schema/RSS20.xsd" xmlns:d1p1="schemaLocation"><channel><title>主計處網站政策</title><link>https://dbas.gov.taipei/News.aspx?n=4422761E316B826E&amp;sms=8F1EB8E9DA31B79C</link><language>zh-Hant-TW</language><copyright>臺北市政府主計處</copyright><item><title><![CDATA[隱私權暨資訊安全政策]]></title><link>https://dbas.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4422761E316B826E&amp;s=972F3F6A22CDA4E8</link><description><![CDATA[<p>　　親愛的網友，為了幫助您瞭解在您使用臺北市政府主計處網站（以下簡稱本網站）所提供的服務時，我們收集、運用及保護您個人資料的政策與原則，請參閱以下本網站隱私權暨資訊安全保護政策。</p>          <ul>            <li>適用範圍<br />              以下的隱私權暨資訊安全保護政策，適用於您在臺北市政府主計處全球資訊網作業時，所涉及的個人資料收集、運用與保護。但不適用於經由本網站搜尋連結、連結出去之其他網站，當您在這些網站進行作業時，關於個人資料的保護，適用各該網站的隱私權暨資訊安全保護政策。 </li>            <li>個人資料收集方式<br />              本處會透過以下幾種管道收集網友個人資料：              <ul>                  <li>一般瀏覽：<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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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isPasted"><strong>臺北市政府主計處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strong></p><p>一、授權方式及範圍</p><p>為利各界廣為利用網站資料，臺北市政府主計處網站上刊載之所有資料與素材，其得受著作權保護之範圍，採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發布，以無償、非專屬、得由使用者再授權之方式提供公眾使用，使用者得不限時間及地域，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輸或為其他方式之利用，開發各種產品或服務（簡稱加值衍生物），此一授權行為不會嗣後撤回，使用者亦無須取得本機關之書面或其他方式授權；然使用時應註明出處。</p><p>二、相關事項說明</p><ul><li>(一)本宣告範圍僅及於著作權保護之範圍，不及於其他智慧財產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專利、商標及機關標誌之提供）。</li><li>(二)當事人自行公開或依法令公開之個人資料是否得被蒐集、處理及利用，使用者須自行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規劃並執行法律要求之相應措施。</li><li>(三)部分的影音、圖像、樂譜、專人專案撰文或其他著作，經機關特別聲明須經同意方可使用者，不在本宣告所及範圍，其後續使用應另經機關同意。</li></ul><p>三、應注意尊重第三人之著作人格權（包括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變更權）。</p><p>四、使用本宣告提供之資料與素材，不得惡意變更其相關資訊，若利用後所展示之資訊與原資料與素材不符，且得被依法歸責，使用者須自負民事、刑事上之法律責任。</p><p>五、本網站之宣告，並不授與使用者代表本機關建議、認可或贊同其加值衍生物之地位。</p><p><strong>著作權侵權處理辦法</strong></p><p>一、本處尊重他人著作權，並依「著作權聲明」及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保護著作權，任何人士不得有任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p><p>二、如果您（著作權人、製版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認為本處網站的內容侵害您的權利或有違反著作權法等情事，本處將依下列程序處理：</p><ul><li>（一）通知本處<br>請您填寫「著作權侵害通知書」，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掃瞄成電子檔）至本處，恕不接受電子簽章。</li><li>（二）先行移除<br>如「著作權侵害通知書」無須補正（詳參通知補正），依您所提供的資料，本處初步研判內容有侵權或違法之虞時，本處將先行從網站上移除內容，但會保留及封存移除時的相關資料（著作權法第90條之10）。</li><li>（三）轉知涉有侵權之使用者（以下簡稱使用者）<br>本處將您所提供的聯絡資料（姓名、電子郵件、電話、傳真）轉知使用者，請他（她）與您聯繫及溝通解決爭議（著作權法第90條之4第2項）。</li><li>（四）使用者異議<br>如果使用者認為沒有侵害著作權情事，將填寫「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送本處，如無須補正（詳參通知補正），本處會將異議內容及聯絡資料（姓名、電話、電子郵件）轉送給您，您必須在接獲本處通知之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已對使用者訴訟的證明（含報案三聯單），否則本處將於通知您的次日起14個工作日後依使用者要求重新上傳（著作權法第90條之9）。</li></ul><p>三、其他注意事項：</p><ul><li>（一）受委任提出侵害或異議通知<br>如受委任提出「著作權侵害通知書」或「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代理人應同時聲明其已受當事人（著作權人、製版權人、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或使用者）委託，並載明當事人姓名或名稱。</li><li>（二）通知補正<ul><li>1、「著作權侵害通知書」或「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內容若有不完整，本處將於接到通知書之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補正。</li><li>2、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接到通知補正之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視為未提出「著作權侵害通知書」或「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li><li>3、不合格式之通知或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不得作為本處知悉侵權情事之依據。</li></ul></li><li>（三）3次侵權終止服務<br>使用者若有3次涉及侵權情事，本處將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著作權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款）。</li><li>（四）個人資料保護<br>本處重視個人資料保護，處理著作權侵權過程中，除聯絡資料（姓名、電子郵件、電話、傳真）外，本處不會提供您其他足以識別他人之個人資料，如您欲取得該項資料，您須向刑事警察局報案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本處將依前開單位來函配合提供。</li><li>（五）本處聯絡窗口<br>姓名：臺北市政府主計處<br>電話：2720-8889分機2067<br>傳真：2345-4501<br>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6樓中央區（市政大樓5、6樓）</li></ul><ul><li><a href="https://www-ws.gov.taipei/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zY3L3JlbGZpbGUvMTg3ODgvMzIxNjI2My8xNThmN2NkNy02Yzc2LTRlYTUtOGVjMS1iNjhjZGIxYzAwOWYub2R0&n=6JGX5L2c5qyK5L615a6z55Ww6K2w6YCa55%2bl5pu4Lm9kdA%3d%3d&icon=..odt" TARGET="_blank" title="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odt</a></li><li><a href="https://www-ws.gov.taipei/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zY3L3JlbGZpbGUvMTg3ODgvMzIxNjI2My9mYWEyY2ZkNS01ZjgzLTRjYWEtYmQ3Yy0xMzZjZmM3NmU0ODMub2R0&n=6JGX5L2c5qyK5L615a6z6YCa55%2bl5pu4Lm9kdA%3d%3d&icon=..odt" TARGET="_blank" title="著作權侵害通知書">著作權侵害通知書.odt</a></li></ul>]]></description><pubDate>Mon, 04 Sep 2017 16:00:00 GMT</pubDate></item></channel></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