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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aSN": "3216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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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dbas.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3D56E1B020F7463C&s=A7C72DB5BF539778",
    "title": "歲計業務",
    "內容": "&nbsp;　　歲計業務以預算為始，決算為終，周而復始，循環不已，其工作範圍包括預算之籌編及審議、預算之執行及管考與決算之編造及審定。(一)預算之籌編及審議編製本市總預算案預算乃政府為推行政務，達成施政目標所策定之財務計畫，亦為綜合政府施政計畫之具體數據表徵。政府無論從事建設或對人民提供服務，均須事先擬訂計畫妥籌財源，以期順利推展並達資源之最佳分配。本市總預算案自每年3月開始籌編，除依預算法、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之規定辦理外，另訂定臺北市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並參考以往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及財政狀況，依序辦理，於8月底前送請臺北市議會審議。臺北市總預算案籌編流程圖： &nbsp; 編製本市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本府所屬營(事)業之經營，為市政建設重要一環，其年度預算之籌編亦自每年3月開始，以加速市政建設、滿足市民需求、增進市民褔祉、邁向國際工商大都會為宗旨，計分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債務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4類，（其中除營業基金之外，其餘又概稱為非營業基金）。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預算應本企業化經營原則，提升經營績效，設法提高產銷營運（業務）量，增加收入，抑減成本與費用；債務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預算應在法令允許或指定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設法提升資源使用效率，以達成基金設置目的為原則，其籌劃與編造應遵照預算法及本府預算政策等相關規定辦理，並於8月底前隨同總預算案送請臺北市議會審議。總預算、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之關係本市總預算係由26個主管預算含120個單位預算之歲入、歲出總額、4個營業基金、11個作業基金、1個債務基金及15個特別收入基金合共31個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部分，連同本府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等彙整編成（其中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部分，在營業基金為盈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在非營業基金，為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辦理總預算追加減預算案或特別預算案本市總預算案每年辦理1次為原則，為因應年度進行中臨時重大政事，視實際需要情形依預算法規定提出總預算追加減預算或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案，有關其編製、審議、執行及決算編造之程序，係準用關於總預算之規定。(二)預算之執行及管考　　依現行預算法、會計法、臺北市地方總預算執行自治條例、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臺北市各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等規定辦理，其主要工作如下：單位預算之執行及管考A.分配預算之擬編及核定分配預算必須與計畫實施進度相配合，藉縝密之事前規劃與事後控管，達成良好之財務調度。在預算執行前，各機關按其法定預算編造分配預算報本處核定。年度進行中，除執行期間已過之分配預算不再調整外，如因變更原定實施計畫或調整實施進度，須提前支用時，得提請修改分配預算。B.經費流用之限制經費之流用，為預算執行彈性措施之一。施政計畫預定目標之達成，端賴經費之靈活運用。為應各機關實際需要，除預算法等所定限制外，各用途別科目間得以相互流用，惟其流用及流入、流出之比例均有所規定，對預算執行與控制得以兼顧。C.預備金及統籌科目之設置年度預算籌編至實際執行時，其間因籌編過程中未能預見之事由或社會、經濟環境之變動，致原列預算不足或無法因應，經參酌預算法規定，分別於主管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第一預備金及於本市總預算中設定第二預備金外，另於總預算中設置災害準備金、公務人員(工)待遇準備、公務人員退休及撫卹給付等統籌支撥科目，使預算執行更具彈性，以利施政目標之達成。D.預算執行之績效考核訂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資本支出預算執行考核作業要點」，規定各機關執行資本支出預算之實際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者，除不可控制因素外，均應予懲處；另執行績效良好者，則予以獎勵。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及管考A.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之備查各基金應依其業務情形，估測執行期間可能發生之變化，全年分為2期，核實依限編造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送由主管機關核定，作為考核之依據。B.併決算辦理案件之核簽依預算法第87條規定，各附屬單位預算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調整之收支（基金來源及基金用途），報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併入決算辦理，對於新增預算員額等特定項目，須報經本府核准後，方得併入決算辦理。C.補辦預算案件之核簽依預算法第88條規定，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但其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購建固定資產）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仍應補辦預算，其每筆數額超過新臺幣5,000萬元者，應函送市議會備查。D.預算執行之績效考核訂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資本支出預算執行考核作業要點」，規定各機關執行資本支出預算之實際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者，除不可控制因素外，均應予懲處；另執行績效良好者，則予以獎勵。(三)決算之編造及送審&nbsp;&nbsp;彙編本市總決算決算乃預算實施之結果，本府各機關單位決算之編造，係依決算法及本市總決算編製作業手冊之規定於次年2月20日前編製完成，分送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本府財政局、主計處及其主管機關，本處憑以考核各機關預算執行績效，並於次年4月30日前彙編本市總決算，提報市政會議通過後，函送審計處審核，故決算不但可作為本府施政成果的具體表徵，更可提示本府財政經濟演變的趨勢，衡量本府施政績效與缺失，藉供以後年度編製預算、釐訂施政綱要及改進市政管理之參據。彙編臺北市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附屬單位決算之編造，亦依決算法及本市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作業手冊之規定辦理，本處憑以考核各營（事）業機關（構）之經營效能及成長趨勢，並揭露其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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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總決算編造及審定程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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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115年度臺北市總預算案籌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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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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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dbas.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3D56E1B020F7463C&s=ED2C12797DC08DB6",
    "title": "會計業務",
    "內容": "&nbsp;　　政府會計乃以政府機關為對象，根據預算法、會計法及決算法等相關法令、政府會計公報及會計制度之規定，對施政所需預算之執行作有系統之記錄，並依規定編製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及年終決算，藉以顯示政府施政績效，並供以後年度擬定施政計畫及籌編預算之參考。其主要工作範圍如下：&nbsp;(一)本市總會計事務處理　　依會計法第10條規定，中央、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會計，各為一總會計。本市總會計事務之範圍是將本市議會及本府所屬公務機關及各特種基金之會計報告彙編而為綜合之報告。&nbsp;(二)修正各種會計制度　　會計為輔助管理之工具，旨在根據所發生之會計事項，作成完整之紀錄，產生明確之會計報告，以供決策之參考。　　政府會計事務，依法必須設計會計制度作為處理之準據，近年由於環境變遷迅速，會計事務處理日趨繁複，益以會計理論不斷推陳出新，為推動本府會計革新業務，經設計及修正「臺北市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及「臺北市總會計制度」，業奉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於110年正式實施。另賡續核定各附屬單位會計制度修訂工作。&nbsp;(三)擔任本府實施內部控制制度推動及督導小組之幕僚作業　　內部控制制度乃政府機關內部的一種管理制度，亦為財務行政管理重要之一環，必須落實有效推動。本府為使各機關首長及相關同仁明瞭內部控制之觀念、作法，以利內部控制制度之推行，自91年起除積極研訂內部控制相關規制及逐年辦理內部控制研習外，又為了解各機關推動內部控制制度之成效，由秘書長召集財政局、工務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人事處、政風處及本處等機關首長組成，成立本府實施內部控制制度推動及督導小組，幕僚作業由本處擔任，輔導各機關完成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立、按年進行實地查核及各項缺失之導正等，迄今業已達成各機關學校全面實施內部控制制度之境界。未來賡續研訂相關強化措施與舉辦訓練研習，及盡力提供各機關推動內部控制應有之協助，俾確保本府團隊施政品質，進而提高本府服務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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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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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aSN": "3216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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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統計業務",
    "內容": "&nbsp;　　政府統計的主要功能，為蒐集與編製國家或地方之政治、社會、經濟、軍事、文化及科技等各方面完整之統計資料，並定期公布，以顯示進步實況，除提供考核政府施政績效外，另運用科學方法進行統計分析與預測，以提供政府部門各機關或民間企業、團體決策或研究所需之資訊；我國政府部門統計資料蒐集方式，大致可分為公務統計與經濟統計兩種。&nbsp;(一)公務統計推動公務統計公務統計係根據各機關執行職務之經過與結果產生的統計，本處為健全各機關公務統計，供作決策參考，循序訂頒本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要求各機關對其主管之重要業務均納入公務統計方案編報範圍，並依業務推動狀況適時增刪修訂各項統計報表。編審統計資料，出版統計書刊本處對於各機關所報送之統計報表，均予詳細審核，並加以整理分析，除依法按年彙編「臺北市政府統計總報告」陳送行政院主計總處外，為充實各界決策所需資訊，分別按年編製「臺北市統計年報」(原名為「臺北市統計要覽」)、中英文版「臺北市統計摘要」；按月編製「臺北市重要統計速報」，另自88年5月11日起，針對大眾所關心之各類市政議題，創編「市政統計週報」，每週三出刊並透過本府及本處網站發行，且自第122號起發行電子報，供各界與各機關決策之參考。此外，為加強職務上應用之統計，不定期研提專案分析報告，以供各機關首長事前制定政策及事後檢討成效之參據。整編本市重要統計指標A.編製近年來重要統計指標及摺頁統計數據是市政建設成果的表達與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據，本處自86年起按年彙整本市各項統計指標，95年起擴大為15大類(自99年起同時附錄全國經濟指標)，編印「臺北市近年來重要統計指標」並擇要編製摺頁，方便攜帶查閱，提供本府各機關首長參用。B.編製行政區重要統計指標為呈現本市各行政區特性及施政成果差異，95年起創編「臺北市重要統計指標－行政區別」單行本，針對前揭「臺北市近年來重要統計指標」具行政區資料者，採彩色圖文併列方式，就前二年資料進行各行政區間施政成效之比較，提供本府一級機關首長及各區區長做為政策制定與檢討比較之參據。C.維護「臺北市統計指標名詞定義解釋」為使各界在取用本處編算之各項統計指標時，能更加了解該指標之意義與來源，同時在利用各項指標進行比較時，能更清楚該指標之定義與範圍，持續維護「臺北市統計指標名詞定義解釋」，以提升統計資料使用之精確性。D.編製性別統計指標為順應國際趨勢以推動性別主流化工作，於94年12月配合女性權益促進委員會(簡稱女委會)會議決議，開始統整規劃建置本府各機關之性別統計指標，95年就女委會意見，參酌行政院主計處性別資料庫指標與新增具地方特色之指標，彙整本市性別統計指標；95年12月於本處網站設置性別統計專區，除連結本府各局處性別統計網頁外，並呈現性別統計推動工作情形、女委會性別統計指標、按性別分類之公務統計指標、性別統計分析、「臺北市性別統計指標」單行本、「臺北市性別統計圖像」及行政院主計處建置我國性別統計資料庫之經過等資訊。建置國內外都市評比指標為提昇本市競爭力，經選列10大類50項統計指標作為評比項目。並自89年起按年出版國內各縣市前一年資料評比分析報告，資料來源為自行政院主計總處、中央相關部會及23縣市政府網站、書刊彙整而得。資料內容逐年增加，統計範圍由原7大都市擴增為23縣市，95年起指標項目由10大類擴增為15大類，同時改以摺頁方式編製，方便攜帶查閱；並配合縣市合併與升格為直轄市，自100年起除調整為20縣市外，另編製本市與四都重要統計指標摺頁。至於國際都市部分，亦選列40指標項目設計問卷，函送30個與本市特性相當之國際知名城市，按年蒐集資料，但因各都市間統計制度、統計登記方法不同，以致於部分統計資料無法產生或時間向度有別，僅些許資料可再計算利用，必須再協調溝通蒐集外，目前回收資料先予整理分析後，置於本處網站，以供本府擬訂政策及各界參考運用。審核本府各機關統計調查實施計畫為使本府各機關所辦理統計調查不重覆，減少對市民之煩擾，並充分達成調查之目的，本府各機關所辦理之統計調查均依統計法施行細則規定，於調查前詳擬調查實施計畫，報送本處審核。期使調查表式之錯誤降至最低，調查問項更為周延，並符合簡政便民之要求。充實統計資訊服務網本處全球資訊網業於86年7月正式開放啟用，統計專區陸續改版充實，目前計提供統計資料庫查詢系統、統計電子書(臺北市重要統計速報、臺北市物價統計月報、臺北市家庭收支記帳調查報告、臺北市統計年報、中英文版臺北市統計摘要、臺北市與國內都市重要統計指標摺頁、臺北市家庭收支訪問調查報告、臺北市環境與經濟綜合帳編製結果報告)、統計指標(城市競爭力查詢系統、臺北市重要統計指標、臺北市重要統計指標名詞定義、臺北市性別統計、臺北市都市指標、國內都市統計指標、國際都市統計指標)、統計話臺北、統計畫臺北、市政統計週報、統計專題分析報告、性別統計、新移民統計、高齡統計、統計調查、CPI體驗區、本府各機關公務統計方案、本府各機關統計資料發布、臺北市人口推估(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委託研究報告)、地方統計行政資訊網、統計學習資源專區、相關統計網站及統計小辭典等19類主題服務，以提升本府統計資訊之服務品質。(二)經濟統計辦理本市民間經濟活動調查A.辦理家庭收支調查統計家庭收支調 查統計旨在明瞭本市各階層市民生活水準之變動情形，供為改善國民生活，推行社會福利之參據，其進行方式分為訪問調查及記帳調查兩種， 並分別按年及按月辦理，同時編製調查報告或統計結果表供有關機關及各界運用。B.辦理物價調查統計物價調查旨在蒐集市場商品及各種 勞務之個別價格，利用統計方法編算各種物價指數，用以觀測物價水準及衡量貨幣購買力之變動情形，並作為擬定財經政策、調節物品供需之 用，目前每月公布之各種物價指數，計有臺北市消費者物價指數、臺北市營造工程物價指數等2種。蒐集編列預算用各項物品價格為使資源調配合理，發揮最大效益，於年度概算編列之初，即配合預算編製單位，全面訪查各機關共同使用之物品設備如辦公設備、交通設備等價格，經審查通過後，作為提供各機關編列預算之共同基準。協助中央辦理各項統計調查中央政府舉辦之國民所得、工商經濟與人力統計之調查等，大多交由地方政府執行其實地調查工作。本處經常協助中央政府辦理定期及不定期之調查如下：A.按月辦理之各業別受僱員工薪資調查、人力資源調查。B.按半年辦理之汽車貨運調查。C.按年辦理之事業人力僱用狀況調查、人力運用調查、職類別薪資調查、服務業營運及投資概況調查。D.每五年辦理1次之攤販經營概況調查、農林漁牧業普查、工業及服務業普查。E.每十年辦理1次之人口及住宅普查。F.其他不定期辦理之各項統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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