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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函以,修正「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2、5及6點規定,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 發文字號:府授主會決字第1100101368號
說明
一、依行政院110年1月11日院授主會財字第1101500026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開行政院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