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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訂定「原始憑證留存代辦、受委託、受補(捐)助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明細表」,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依說明辦理。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 發文字號:府授主會決字第10511280400號函
說明
一、依主計總處105年3月18日主會財字第1051500070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開主計總處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