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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修正「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久懸未結帳項處理原則」及相關書表格式,自即日起生效,並請依修正後規定切實辦理,請查照。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 發文字號:府授主會決字第1093004960號函
說明
一、茲因市長室會議及市政會議多次裁(指)示:本府各機關及基金(以下簡稱各機關)帳列久懸未結之帳項應依規定切實檢討及研謀改進;以及本府108年11月29日召開之「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落實實施內部控制制度督導會報」第2次會議亦作有通案性裁示略以:請各機關爾後每2個月至少召開1次懸帳清理小組會議,並將結論事項於局(處)務等會議宣導;爰修正旨揭處理原則及相關書表格式。
二、檢附修正後之「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久懸未結帳項處理原則」與其修正對照表及相關書表格式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