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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修正 「經費結報檢附原始憑證及其他單據表」,詳如說明,請查照。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 發文字號:北市主會決字第1113009978號
說明
一、依主計總處111年10月27日主會財字第1111500587號書函辦理。
二、茲主計總處為配合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之修正,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又該條文修正說明略以,各機關指派公務人員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處理本職以外之臨時性、突發性事務之特定期間值班、值勤、值日(夜)等,均屬加班,以及國內出差旅費相關函釋增列搭乘座(艙)位有分等之臺鐵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等,爰配合修正旨揭表件相關之報支項目及其原始憑證。
三、另旨揭表件,業更新於本處網站「臺北市政府友善經費報支(含電子化核銷)專區」之「相關法令規定」,請作為簡化經費報支程序之參據。
四、檢附前揭主計總處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