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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採行電子化核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自即日生效;另「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行電子請購及電子核銷系統會計相關作業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會計作業注意事項)及「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行電子請購及電子核銷系統內部審核應上傳憑證及文件」(以下簡稱應上傳憑證及文件),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授主會決字第1103007660號
說明
一、查本府(處)前為推動電子化核銷政策,經於107年12月26日與108年12月11日先後訂頒會計作業注意事項以及應上傳憑證及文件等2種現行電子化核銷作業規範,供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作為採行電子化核銷作業之依循;復查本府(處)前依本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期程,已分別於108年1月與10月推動140個單位預算機關及25個特種基金(不含4個營業基金及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採行電子化核銷作業,以及於109年10月輔導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之各級學校分基金正式採行。
二、嗣為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自109年度起多次檢討修正「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與重新檢討原始憑證及其他單據之劃分原則,以及為利本府各機關能方便查尋上開相關規定,爰將前述2種作業規範配合主計總處增修規定及現行電子化核銷作業方式等,整合為注意事項,以求周延。
三、旨揭注意事項業公告於主計處網站「臺北市政府友善經費報支(含電子化核銷)專區」,請各機關確實作為採行電子化核銷作業之準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