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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有關「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製作統計圖表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府授主公統字第1143012209號
說明
一、旨揭注意事項係本府主計處依88年9月7日第1027次市政會議市長裁示事項,於同年10月6日以臺北市政府(88) 府主三字第8807117300號函分行本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嗣後並分別於92年、96年、101年及108年配合實務需要辦理滾動修正。
二、查行政院主計總處已就製作統計圖表訂有明確規範且發布於該總處地方統計行政資訊網(首頁\應用統計分析\作業規範及注意事項\統計通報及專題統計分析撰寫之注意事項),內容涵蓋統計圖表製作原則、統計表資料排列順序及統計圖特性,足供本府各機關辦理相關統計業務時遵循。為避免重複規範及順應動態視覺化統計圖表之發展趨勢,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旨揭注意事項。
三、本案業已完成臺北市政府法律事務管理系統線上填報作業,系統流水號為1142100J0015,請本府法務局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