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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修正「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保留分配注意事項」第2點、第5點、第8點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 發文字號:北市主會決字第1113011326號
說明
一、本案業已完成臺北市政府法律事務管理系統線上填報作業,系統流水號為1112100J0014,請本府法務局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二、檢送「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保留分配注意事項」及其第2點、第5點、第8點修正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