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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修正「經費結報檢附原始憑證及其他單據表」,詳如說明,請查照。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 發文字號:北市主會決字第1113010609號
說明
一、依主計總處111年11月15日主會財字第1111500639號書函辦理。
二、查主計總處前於111年10月27日配合該總處同年1月21日主預字第1110100206號函釋,修正旨揭表件,將國內旅費(含訓練、講習)之原始憑證,增列「座(艙)位有分等之臺鐵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本處並於同年10月31日以北市主會決字第1113009978號函轉貴機關學校在案(諒達)。
三、嗣因主計總處接獲部分會計機構詢問,機關同仁搭乘臺鐵是否應檢附票根事宜,為避免造成誤解,爰該總處再將前述國內旅費(含訓練、講習)之原始憑證增列內容,調整為「臺鐵商務車廂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並於備註欄加註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規定及前開111年1月21日函釋內容。
四、另旨揭表件,業更新於本處網站「臺北市政府友善經費報支(含電子化核銷)專區」之「相關法令規定」,請作為簡化經費報支程序之參據。
五、檢附說明一主計總處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