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轉知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函以,修正「直轄市及縣(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分配注意事項」(以下簡稱直轄〔縣〕市分配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 發文字號:府授主公預字第1110142625號
說明
一、依主計總處111年10月24日主預字第1110103339B號函辦理。
二、為利本市各機關辦理單位預算分配作業需要,本府主計處前於110年12月15日函頒修正「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分配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市分配注意事項);茲該處刻正參酌旨揭直轄(縣)市分配注意事項,修正上開本市分配注意事項相關規定,爰將俟修正完成後,再另案分行本市各機關據以遵循。
三、檢附主計總處原函及其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