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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修正後之「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工程廢料處理之預算編列與執行及會計處理原則」、「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採融資租賃方式取得資產之認定條件與入帳金額之認列及會計處理原則」及「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公用事業費款轉帳作業程序之會計處理原則」如說明,並自110年度起實施,請查照。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 發文字號:北市主會決字第1103000045號
說明
一、查本處前分別於109年2月27日以北市主會決字第1093002116號函及同年4月27日以北市主會決字第1093003979號函頒之「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工程廢料處理之預算編列與執行及會計處理原則」及「109年度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採融資租賃方式取得資產之認定條件與入帳金額之認列及其會計處理」,茲為因應會計法修正及本市自110年度起實施新會計規制,爰修正上開會計處理原則及名稱如說明三,並自110年度起實施。
二、復查本處前於95年11月27日以電子郵件方式分行之「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用事業費款轉帳作業程序之帳務處理原則」,經檢視已不符近年來會計規制及電子化發展之趨勢,爰一併修正上開帳務處理原則及名稱如說明三,亦自110年度起實施。
三、檢送旨揭會計處理原則及其修正對照表各1份。